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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冈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为“山东省黄冈商会”,英文名称为“Hangg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第二条  山东省黄冈商会以湖北黄冈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省投资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努力建设“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四好”商会,为树立良好的黄冈籍企业形象,推进鲁鄂两省经济交流合作,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
(二)加强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展招商、商务考察、经验交流、商务合作、业务培训等商务活动。
(五)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组织联系,开展经济合作。
(六)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七)经批准,编辑出版刊物杂志、建设网站。
(八)承接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湖北黄冈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省投资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愿意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并经一名会员作为介绍人;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入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通知,并向入会人宣贯本会章程、通知缴纳会费;
(五)会费缴纳后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获取本会服务权利;
(五)在本会会议和网站上参加讨论并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可获得符合法律和商会职能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与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得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罢免会长等重要职务人员、除名会员、处分本会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驶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且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